什麼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有別於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保護財產法益,而著作人格權保護的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享有名譽的權利。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Publicity Right)。

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在著作權法第15條明訂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姓名表示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名譽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這邊也是學說的「禁止不當歸屬權」。對於被侵害的情事,在實務上採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作為請求權。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為多久?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永遠存在。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延伸閱讀

1 著作權法條文 (law.moj.gov.tw)

2 民法第18條

3 民法第184條

4 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