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有公司法的規定,於上市上櫃公司,應有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和獨立董事不同,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有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

獨立董事轉換身份:

其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的不得轉換其身分。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