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別股(優先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種類有普通股和特別股之分,特別股又稱為優先股,可較普通股之優先之股東權利,行使優先於普通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發行特別股的時點:

1. 公司設立時

2. 分次發行新股時

3. 公司融資增加資本時


公司法有其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 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可以收回,但以不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章程的應有之權利為先。公司若已經發行特別股,章程的變更有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之時,須有以下的動作:

1.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

2. 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