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碼 Open Source 和開源碼許可證 License 的法律涵攝


開源碼 Open Source 和開源碼許可證 License 的法律涵攝

程式也是一種著作,在智慧財產權法中,著作權可為最廣泛應用的權利。程式在完成的時候,因具有最小服務的創意,也受我國著作權的保護。

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簡稱開源碼和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是近30年來才有的概念,我們周遭接觸得到的硬體、軟體、電腦、手機、電子設備和上網的網站,用到非常多的開源碼。

如社群平台 Facebook 的前端網頁程式中或是後台架構,使用了大量的開源碼。我們常用的 Chrome 瀏覽器,其發布的開源碼專案 Chromium 也是作為自由使用的程式碼,提供大眾以 Chromium 核心開發自己的瀏覽器,而該核心也逐漸被「修改」成為 Microsoft Edge、Opera 等瀏覽器的主要內核,整合前端 Javascript 和 CSS 的渲染模式。

事實上,在近30年來科技的進步,很大的因素是開源碼的普及。程式碼的「重製」、「修改」、「發布」和「轉售」是否也為著作財產權適法?這些開源碼的廣泛應用,伴隨著一個主要議題,開放原始碼和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程式概念,是否有相似之處?現代的公司如何應用不同的開源碼許可證(Open Source Licenses)來保護和授權其程式碼?

開放原始碼軟體的發展簡史

開放原始碼軟體的發展簡史

故事從 UNIX 開始說起,1970年美國 AT&T 和貝爾實驗室的電腦工程師發明釋出第一代 UNIX 電腦系統,支援多工、多用戶的電腦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 OS)稱為 UNIX。

此一種通用的作業系統 UNIX 立即受到廣泛的應用,學術機構、企業逐漸採用 UNIX 系統,此一系列的整合加速了工商和學校的產能量和成功。在每日漸增的趨勢下,電腦工程師們對 UNIX 的程式原始碼優化和擴充,行程了非常多種的 UNIX 分支變種。

AT&T 很快地發現 UNIX 的應用價值,不再將原始碼授權給大眾,並對 UNIX 的程式及其分支申請其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軟體授權獲得的價金變成 1970 到 1980 年初期的主要獲利來源,也是當時最科技業為流行的商業模式。

這一系列的改變大幅限制了開發者對於修改 UNIX 的權利,也是造就後續諸多美國訴訟案(比較有名的 1992年 UNIX 系統實驗室告 BSD 軟體設計等),這些 UNIX 相關訴訟稱為 UNIX wars。

在1991年的10月5日也就是 Linux 的首次發布日,知名的 Linux 作業系統作者 林納斯・托瓦茲(Linus Torvalds)以 GNU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許可證)的方式,讓任何人和開發者都能自由的使用 Linux 核心的原始碼。只要遵循 GNU,開法者能夠自由修改和發布 Linux 分支的代碼。

這也是 Free Software Movement 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日後成功的還有 Mozilla Firefox 開源瀏覽器的成功等,加自由速開源運動的發展。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授權使用者自由地運行、修改、發布軟件,GNU的概念是授權使用者自由、不論目的的運行軟體,並對 GNU 軟體的軟體進行修改,只要能夠遵循前提是修改的程式碼也是自由可由公眾下載的,開發者便能夠自由地修改和發布軟體。

這種自由的概念,稱為「Copyleft」,有別於 Copyright 著作權。

其實,對於軟體的權利,這種以許可證(License)的方式變革是時代演進的產物。就如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在民國90年開始,逐漸加強CD光碟、網路傳輸等科技有關的保護。

Copyright v. Copyleft?

Copyright v. Copyleft

在智慧財產權法中,著作權可為最廣泛應用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在電腦被廣泛應用之前,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內,電腦程式著作主要為規定為保護著作權,合法的電腦程式重製物的修改,僅限於該所有人使用。

著作權法雖對原創的軟體創作人有具體的保護,但仍無法解決如何授權和管理自由軟體的著作權利。

一個開源碼的原始初衷,乃是發布原始碼能夠促進產業的進步,讓社會大眾和開發者能夠自由地重製、修改、整合至自己的專案或產品中。

在這個授權過程,Copyleft 是如何加以授權、限制和管理的呢?

Copyright 著作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著作的財產價值以及如何加以利用的集成權利,最廣泛的利用就是「重製權」。英文的 Copyright 可看成 Copy + Right ,解讀為「複製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22條說明: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雖然部分的程式,符合本條第3項,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但基本上程式的基本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變是重製(Copy)。

程式的相關著作財產權還包含:

  1.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常見的複製檔案、下載圖片、影印、通訊軟體傳輸訊息,或寫入資料庫資料表中,或執行電腦程式的暫存於記憶體之行為等,都是重製的範疇。
  2. 修改權:著作權法第28條。如編輯程式碼即是對程式進行修改的行為。
  3. 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1條。散布主要為將實體的程式重製物,轉移散步給他人。如散布的行為未經所有人同意,則會侵害所有人的著作財產權。
  4.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1條。指透過網路 HTTP 傳輸、運行程式、架設網頁、提供下載或 Socket 等方式傳輸向公眾傳遞著作內容,即是程式的公開傳輸行為。
  5. 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9條。能夠將程式提供他人使用或瀏覽的權利。
  6. 其他商用權利:授權他人使用程式等權利。

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電腦和上網時,很容易接觸到他人的程式著作。除非使用者為「合理使用」或是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符合法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電信、Google搜尋引擎等適用),程式著作已有著作權法保護。

Copyleft 授權使用者自由使用程式,但要求再將程式回饋社會

在程式完成的當下,撰寫程式之人是享有權利的。

著作權(Copyright)的存在是為保護文檔或程式的作者,在未經授權之下,程式被重製、修改、發布或轉售。著作權是在程式碼的作者允許授權為前提,他人才得以繼續利用。

Copyleft (ɔ) 是提供了重製、修改、發布或轉售程式碼的方法,授權使用者得以自由地使用其著作權利,但前提是修改過的程式碼也必須是自由的,有些許可證要求得將修改過的程式碼也回饋社會。

但 Copyleft 不是完完全全地自由授權,開放原始碼的作者在透過 license 許可證發布其著作時,雖釋放出大部分權利,有些許可證是有部分條件式的授權自由使用。

常見的條件是雖授權自由修改,但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其著作人姓名和許可證需保留附加在修改後的程式碼中,這種概念類似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所有的開源碼許可證 License 都是 Copyleft 嗎?

經過上述的比較,看似開源碼必須是 Copyleft 的授權,但答案為否。

Copyleft 是為了確保再發行的程式能夠再次維持自由開源的一個條件

Copyleft 許可證的主要義務,是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其程式時,遵守原則:一旦使用該程式碼,衍伸的程式碼也必須開源自由。

開源碼許可證 License 可包含不同的權利和條件

而開放原始碼透過 License 來賦予使用者,得以行使原本程式的諸多 Copyright 權利。相對於 Copyleft 只是其中一個條件而已。

如知名的 MIT 許可證(MIT License)的使用者義務僅只有在程式及程式的副本中包含原始碼的版權許可聲明,並不要求一定要將原始碼也開放自由。以 MIT 的衍生程式可以更自由的在企業內部軟體使用,或是再改成符合企業流程的程式。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使用 MIT 許可證的開源碼越來越多。

開放原始碼的相關權利

程式著作基本上有 Copyright 保護,但如果程式碼為開放原始碼,目的為「希望讓公眾不特定人使用和修改程式碼」,則有相關的權利:

類型開源碼的相關權利著作權涵攝
權限複製開源碼重製權
權限修改開源碼修改權
權限發布開源碼散布權
權限商業使用商用權利
權限專利使用專利授權
權限授權轉售著作財產權
條件開源碼附帶 License 許可證和版權聲明著作人格權
(提示創作人名字、姓名表示的權利)
條件Copyleft要求確保再發行的程式能夠再次維持自由開源
不讓衍生的程式變為私人使用

所以說,對於公開的開放原始碼 Open Source ,一個介於 Copyright 和 Copyleft 的中間權衡,便是使用「開源碼許可證」Open Source License 來加以規範和再授權其他使用者使用該程式碼。

如果要為程式選擇許可證,常見的許可證書有:

  • GNU GPLv3
  • Apache 2.0
  • BSD
  • MIT

當我們在享受科技便利之時,這個世界的科技有很大的百分比是藉由開源碼而得以進步的。如果你也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或是想要和我們說話,歡迎您和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