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條之1公司法新制重點,申報義務人是你嗎?完整資訊管理辦法


22條之1公司法新制重點,申報義務人是你嗎?完整資訊管理辦法

鑑於亞太防治洗錢組織APG評鑑,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避免在海外的權限、外匯資金受影響,國內修正防範洗錢政策,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新制於107/11/11全面上路,未來的實質受益人,都須負申報的義務。

電子式的申報方式

基於法人透明度的擴大強化,公司須以電子文件申報的方式,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特定的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是指定委託的資訊平台辦理申報,申報資訊平台專業性,可由証卷集保事業或是證卷服務事業平台。

申報人義務人有誰?


依公司法規定,實質受益人包含,董事、經理人、監察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須做申報。

董事 經理人 監察人 持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

申報可由委託代理人為之。常見的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都須依法規做申報,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不再申報的範圍。



申報人所列資料如下:

  • 一、姓名或名稱
  • 二、國籍
  •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 四、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 六、其他中央主管指定之事項

明確申報的時間點

  • 時間點:107年10月31日前成立公司
  • 內容:應於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 時間點:107年11月1日起成立公司
  • 內容: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

  • 備註:以上兩項申報資料如有變動的情況,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請辦理變動申報。

年度申報時間點

年度申報時間點,自109年起之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應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

備註: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申報不實面臨之問題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會經中央主管機關於限期通知改正,若屆滿沒有改正者,申報不實的狀況,會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經限期再催告通知改正,仍未將資料改正,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